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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07年中招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单位:南昌县教育体育信息网时间:2007-06-11浏览次数:

江西省2007年中等学校招生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加10分。

    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运动会获得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10分。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确定2007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享受中考优惠政策体育竞赛项目的通知》(赣教体艺字〔2007〕2号)规定,具体竞赛项目如下:

    省教育厅举办的体育竞赛项目(2004年—2007年)

    江西省中学生田径比赛。

    江西省中学生软式排球比赛“永林杯”。

    江西省中学生排球比赛。

    中国中学生足球联赛(江西)赛区比赛。

    江西省中学生篮球比赛。

    省教育厅与体育局联合举办的体育竞赛项目(2004年—2007年)

    全省少年田径比赛

    全省少年游泳比赛(9岁以上组)

    省青少年举重比赛

    全省青少年国际式摔跤比赛

    全省少年儿童乒乓球比赛

    全省少年儿童羽毛球比赛

    全省青少年跆拳道比赛

    全省体传校乒乓球比赛

    全省体传校田径比赛

    全省体传校篮球比赛

    全省体传校举重比赛

    全省中学生足球联赛(初中)

    全省体传校棋类比赛

    全省少年儿童网球比赛

    享受上述项目优惠加分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运动成绩证书、秩序册、成绩册原件。

    初中阶段参加省级教育部门主办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艺术展演活动获得文艺、美术、书画、摄影作品一等奖的加10分。具体见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第三届中小学生、幼儿艺术展演活动获奖情况的通报》(赣教体艺字〔2006〕25号)。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6〕3号)规定,参加竞赛活动获奖者不与中考加分挂钩,即自此次公布的项目开始,初中阶段学生参加的各项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只作为一种荣誉,不再享受中考加分政策。

    已参加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4〕6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5〕3号)规定的竞赛项目,获一等奖者加10分。

2、其它优惠政策:

    烈士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加10分。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文件精神,烈士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不能累计加分。属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中招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县、市、区中招办主任签字、盖章认可)进入档案。凡出具证明的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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