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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处罚暂行规定
单位:南昌县教育体育信息网时间:2007-06-1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全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秩序,保证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办法的贯彻实施,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中等学校全省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全省招生考试)管理。
    第三条参加全省招生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全省招生考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中招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招生规定、办法、纪律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在职人员违反全省招生考试管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予以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管全省中招考试管理处罚工作,江西省各级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办理本辖区内中招考试处罚的工作。
第二章    违反招生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1 O%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终考信号发出后拖延时间答题的。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5 0%
    (一)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考科目判为零分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夹带的:
    (三)接传答案的:
    (四)交换答案的:
    (五)抄袭他人答卷的;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七)在评卷中被确认为雷同卷的:
    (八)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资格、被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户籍、民族,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报名、考试、录取资格的;
    (二)在考场内抽烟、交谈,或者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三)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四)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五)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涂改本人或其他考生档案材料的;
    (六)参与集体舞弊行为的;
    (七)请人代考者。
    第十条中招考试监考、评卷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扣除其全部补助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抽烟、看书、看报、抄题、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岗、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累分差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露属于保密阶段的评卷、统分、录取工作情况的。
    第十一条中招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扣除当年的全部补助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开除公职的处分。
    (一)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四)组织、参与集体舞弊行为的;
    (五)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六)在监考、评卷、统分、录取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档案材料的;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录取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向社会公布或私自截留招生计划,违反规定进行录取的。
    第十二条中招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招生考试岗位;以后不准再从事全省招生考试工作。
    (一)伪造、涂改考生试卷、考试成绩、考生志愿的;
    (二)为考生出具假证明、假证件、假材料、假户口的;
    (三)故意放松纪律、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故意超标准给分或积分的;
    (五)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干部或其他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的第四条处理。
    (一)指使、纵容、授意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放松纪律,造成考场混乱的、舞弊的:
    (二)打击、诬陷、报复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采取递条子、打招呼、许愿等手段,暗示、授意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
    第十四条有组织的舞弊,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以上的行政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因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一科有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该次考试无效.并取消该考点下一年举办全省中招考试考点的资格;撤销有关责任人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考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录取不合格考生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妨害考场、评卷场所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侵犯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三)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二)向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招生考试为名,进行诈骗的。
    第十八条盗窃、抢劫未经启用的全省中招考试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意见和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省中招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意见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保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章         处  罚  程  序
    第二十条对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行为的,其行为发生在哪一级,由哪一级招生考试机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发生第十六条、十九条、二十条所列重大案件,由设区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报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可由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参予查处。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对违反招生考试管理的在职人员作出的处理结果,应抄送提出处分建议的招生考试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招生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罚,处理机关应通知被处罚人。
    第二十四条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十五天内,可以向上一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指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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