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各学校(园):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赣教师字[2008]56号《关于2009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和南昌市教育局洪教人字[2008]93号《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按《关于2009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8]56号)执行。
二、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应层次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考试合格证。
已取得高等院校教育专业类硕士学位者、参加过高等院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高等院校师资培训中心共同颁发的《高等院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免予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
大专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具备申报认定教师资格学历条件者,不能参加当年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
三、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1)2月16---20日受理社会人员报名,报名地点:县教体局人事科;另2月23日至2月27日受理在昌大中专院校2009届应届毕业生的学校统一报名;
(2)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4月12日;
(3)普通话测试:3月1日——5月10日;
(4)体检:5月10日——6月20日;(具休时间另行通知)
(5)材料初审:6月23日——25日;
(6)教育教学能力测试:6月底至7月中旬(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7)网上数据认定:7月底至8月中旬;
(8)发证:8月底至9月底。
四、提交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前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地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3、无本地户籍,在市区工作且本人档案挂靠在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需出具人才交流中心和工作单位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6、已测普通话的人员,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7、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且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人员,需提供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8、《申报教师资格者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填写;非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填写;2008年高、中等学校毕业生由学校学生管理或毕业生就业部门负责填写)。
9、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实践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由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并加盖公章)。
10、近期小两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六张。
南昌县教育体育局人事科
2009年2月1日